屋漏在下,止之在上——对我国金融机构案件高发的思考

作者:黄河农村商业银行 党委副书记、行长 道月泓 编辑录入:yfb 更新日期:2009-06-09

一、  金融案件高发的思考

从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8亿元存款被侵占,到最近某银行职工受贿内外勾结利用假资料、假担保骗贷4亿7千万元。随着银行透明度的增加,披露出来的案件会越来越多。我国金融机构案件不断,银行违规、发案似乎成了一种金融常态。银监会对各类案件高度重视,不断连续召集各种会议、发出多份文件部署案件排查、防控金融案件。

银行产权制度与法人治理扭曲的体制性问题是金融案件频发的根本原因。银行体系面对的“金融产权结构”,从法律角度来讲,银行的财产权是明晰的,无论是物权还是债权,其法律归属即股东(股东包括国家,下同),但从有效产权上讲却是不明晰,即实际控制权不在股东。名义上使用权、收益权和让度权都属于股东,但作为一个抽象的主体,股东必须通过其代理主体经营班子来实现其产权要求。而经营班子对银行行使产权对应的相关权利时,在我国现阶段职业经理人市场不成熟的时候,就只能依靠经营班子的思想觉悟。仅仅依靠思想觉悟的约束对于大部分人来说是远远不够的,不少金融高级干部从一把手的位置走到囚犯就是例子。

我国银行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实际也是委托代理关系。授权者(股东或者国家)为委托人,被授权者(高管人员和职工)为代理人。委托人与代理人追求的目标多数情况下不一致:委托人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在没有合理的制度安排下,代理人追求“福利最大化”,即“代理问题”。为了解决“代理问题”,经济学家和企业管理学家发明了“股权激励”,就是尽可能让代理人与委托人在利益取向上一致。在实践中,将剩余索取权分配给经营者,这就是在市场经济国家盛行的让经营者持有股份或分配给经营者期权。这种激励方式的主要机理在于,让经营者成为公司的股东,通过“对赌协议”,使经营者与其他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利益取向完全一致

我国的银行现行的管理制度限制代理人持股,严格限制高管人员持股;限制“职工持股不得超过20%”,使得代理人与委托人的利益取向相背,代理人并不真正关心企业的资产损益,导致巨大的银行资产成为案件和腐败的温床。这样的制度安排是案件高发的制度原因。

代理人对企业的关心程度,关键取决于它所拥有的剩余索取权的性质。剩余索取权的性质影响着企业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影响着银行的法人治理。

企业的代理关系中,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不一致,代理人为了个人需求的满足而会产生投机行为,给委托人造成利益损失。委托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需要对代理人进行监督,监督会发生费用,包括收集信息和建立监督机构所花的费用。由于信息不对称,即委托人不可能完全掌握代理人的思想、行为信息,加上环境的不确定性,委托人对代理人的努力水平不能准确度量,因而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督不可能完全有效,即利益损失不可能为零。监督费用与利益损失之和构成代理成本。实际上,我国银行案件高发、效益低下,就是由于代理成本过高,所以降低代理成本是我银行改革的根本目标——推行“剩余索取权与反向索取权”制度。

二、  案件高发的深层次根源

从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观点出发,表象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到制度存在中寻找根源,对现行制度进行改革,才能找到解决的办法。

全部经济发展轨迹都是由人性决定的,都是遵循人性规律的轨迹发展的,经济学大师都是深通人性的大师,经济学规律都是人性规律。违背人性规律的政策,只能是事与愿违,最多只能是美好的愿望。

限制银行代理人持股数量的产权制度,使得银行管理“严格不起来”。为什么严格不起来?人在行动前总是有意识无意识的进行“成本和收益的比较”,然后才行动。代理人严格管理是要花费成本的。首先,严格管理的成本是“得罪人”,俗话说“多一个朋友多一条路,多一个冤家多一堵墙。”高管人员面对的是员工,严格管理是要得罪员工的。在现行体制下,得罪人就会招来告状。没有问题的高管人员被“诬告”,有问题的高管人员更是怕告状。“你好我好大家好”的老好人,不得罪人的高管人员,有问题也没问题,照样当“太平官”。得罪人对于高管人员来说是相当大的成本。其次,严格管理需要大量的精力,推行严格的管理制度,需要改革创新,来至员工和方方面面的抵制情绪、阻力可想而知,需要花费很大精力。严格管理的高管人员常常受到无理纠缠,许多高管人员就是在无理纠缠中做出了“让步”。这种“让步”又构成了负面导向:员工“闹”可以免受制度惩罚,可以得到好处,引致更多的员工“闯制度”。许多严格管理、内控制度因此而流产。

再来看看高管人员严格管理的“收益”,银行高管人员没有剩余索取权,没有股权激励,一般实行的是固定“年薪制”,在严格管理付出很大成本的情况下,可能给银行带来相应的收益。但是在现实中,付出严格管理成本的高管人员的收益并无变化。相反,“你好我好他好”的高管人员倒是获得许多隐形收益,员工评价普遍较高,而严格管理的高管人员评价普遍较低。在职业经理人市场较发达的社会,高管人员的评价指标是业绩,同时高管人员拥有剩余索取权,严格管理的收益远大于成本。人们为什么这样行为而不是那样行为?一定是在行动前进行了思考,不论是有意识还是下意识,只要是正常人,在行动前都必定会进行“成本与收益的比较”。高管人员严格管理“成本大于收益”是我国金融案件高发的深层次原因。中国13亿人口,为什么真正的银行家凤毛麟角,难道中国人确实不如外国人吗?答案是否定的,不得不从我们的制度中找原因。为什么保护剩余索取权的国家企业家精神强,因为这些国家的法律对企业家剩余索取权有严格的保护。没有剩余索取权,不可能有企业家精神。

限制代理人持股,代理人没有“剩余索取权”,企业的产权结构失去了有效的制衡机制,再好的监管,也就因此失去应有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所掌控的巨大资源就可能会异化为金融案件和腐败的土壤。

限制高管人员持股的理由之一:高管人员每股1元购买银行股票,两年之后股价涨到了5元,创造了太多的富翁。股票价格真正是充满了辩证法,是“不断地变化的”。反过来,限制代理人购买银行的股票,代理人没有剩余索取权,银行的股票在两年后可能归零。大量农村信用社资不抵债就是证明。农村信用社在享受了国家大量优惠政策的情况下效益低下,小额贷款公司在不能吸收存款、不能结算、不能汇兑等的情况下,仍然能够吸引各类投资;地下金融在严厉打击下能够活跃,说明金融业效益应该好。同样的行业有剩余索取权的金融机构效益好,没有剩余索取权的金融机构效益差,就证明了剩余索取权的重要性。

反对高管人员持股理由之二:高管人员持股与支农的矛盾。反对高管人员持股的人认为,高管人员持股将使农村金融机构追求利润,从农民身上赚钱太多,甚至背离“三农”,减少支农力度。其实稍加思考就知道这是一个非常荒谬的观点。一些农村金融机构在资不抵债的时候为了完成增资扩股计划,“沿街乞讨”请求入股,这些把关心农民挂在口头上的人没有给困难的农村金融机构分文的投资入股。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口头上关心农民实质是害农民。在自愿交易的基础上,成交双方都是获益的,当投资人不能获益的时候,三农的金融服务自然就被扼杀了。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议要求,“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如何引导?不能靠号召,也不能靠乞讨,更不能靠口头关心三农的人,只能靠给投资者满意的投资回报来引导。从这个角度讲,高管人员持股是对三农的支持。

反对高管人员持股的理由之三:高管人员持股可能引发违规。其实这是一个误区。无疑高管人员持股会增加高管人员对银行的关心度,但决不至于到了违规的程度。高管人员在发生违规行为前,一定会进行“成本与收益比较”。高管人员持股数量越多,违规的成本越大,反过来高管人员持股的数量越少,违规的成本越小。这与实践中遇到的情况是一致的,高管人员持股数量多案件就少。没有股份的高管人员在违规的过程中,失去的最多是职务,有股份的高管人员在违规的过程中失去的除了职务之外,还有经济损失。这样的成本与收益比较,持股与不持股的高管人员违规的可能性孰大孰小,不言自明。持股数量多的高管人员不仅违规的可能性小,而且还会严格管理,制止其他人的违规。如果建立了“反向索取”制度,高管人员持股在银行发生案件损失后,首先是由高管人员承担损失,只有在高管人员的股份赔偿尽了,股东才承担其余的损失。如果高管人员没有持股,高管人员对案件损失“无法负责”,案件损失只能由股东直接承担。高管人员没有股份给出了许多案件在多次审计之后发生、“审计走过场”等奇怪现象的合理解释。

在企业尤其是在银行管理中存在道德风险,即委托---代理理论中的道德风险,就是说当坏的结果出现时,不清楚是由于代理人工作造成的,还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我国银行业近3万亿元的不良贷款剥离,查不出责任人,没有剩余索取权与反向索取权,只能“一剥了之”。企业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剩余索取权与反向索取权”应运而生:即当好的经营结果出现时,代理人拥有剩余索取权,能够通过股权获得利润分配;当坏的经营结果出现时,委托人能够从代理人的股权中得到部分补偿并对代理人进行惩罚。剩余索取权是反向索取权的基础,没有剩余索取权就不能设立反向索取权。“反向索取权”就是坏结果出现的时候应该严厉惩罚代理人,委托人能够从代理人的股权中得到部分补偿,没有剩余索取权代理人就没有能力赔偿。在实践中反向索取权多数情况下体现为“对赌协议”。虽然设计了“反向索取权”,但是风险损失主要还是委托人承担。反向索取权只是对代理人的“有限惩罚”,显而易见“有限惩罚”既必要又有效,以此来防范道德风险。

银监会刘明康主席要求“银行业要建立赔罚制度、走人制度、移送制度。”这与反向索取权理论是同一原理,功能、效果亦完全相同。

剩余索取权、反向索取权是企业管理的两个驱动轮,高管人员没有足够的股份和反向索取权,管理就不会有足够的推动力。为什么管理“严格不起来”,没有剩余索取权和反向索取权就缺乏企业管理的原动力。

剩余索取权与反向索取权理论对金融机构改善管理具有现实意义。如果考察世界和我国的经济、金融发展史,就会发现:为什么我们国家职业经理人市场不发达?除了我们国家职业经理人行政官员化之外,就是因为我们国家的法律对“剩余索取权”没有严格的保护,没有这一条,很难有企业家精神,很难建立完善的职业经理人市场。银行现行的管理制度更是限制“剩余索取权”,当然也就没有条件建立反向索取权,就没有科学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银行家。

宁夏农村信用社应用“剩余索取权与反向索取权”理论,在内控制度中规定,高管人员必须购买并质押一定数量的股份,作为高管人员任职的必要条件,使得“赔罚制度”落了到实处,做到了“激励有效、约束严格”,使得宁夏农村信用社在较短的时间内改变了被动局面。外因是事物变化的条件,内因是事物变化的根据,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来起作用。只有严格的内控制度才能使高管人员观念得到深刻的转变,变“要求”高管人员“树立风险防范意识”为高管人员自己“要”“树立风险防范意识”。由于农信社有了各级高管人员自己的股份并且通过质押对案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各级高管人员把案件专项治理作为农信社和自己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进一步端正经营思想,树立内控优先、审慎经营的理念,正确处理好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的关系,高度重视,组织有力,明确责任,把全面推进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当成了高管人员自己的事情。

过去农信社发生案件高管人员“一走了之”,许多高管人员走后“财运亨通”,部分案件更有甚者,高管人员早已经算好案件“成本和收益”账。农信社案件的财产损失除了银行监管部门领导外没有人感到“切肤之痛”——经济损失没有高管人员赔偿。针对全区农信社内控“无力”和缺乏对高管人员有效约束的状况,区联社把建立“赔罚制度、走人制度、移送制度”作为案件治理的“重头戏”,重点制定了一系列以“激励有效、约束严格、权责明晰、奖罚分明”为主要内容的内部控制制度。

“屋漏在下,止之在上。”金融案件的防范,必须从产权制度“上””入手,必须加大高管人员的持股比例和“赔罚”力度,必须重视剩余索取权。“三层制衡”不是决策层、执行层、监督层的“名称变化”,而是理事、监事、经营者这些具体人的利益博弈。如果“三层”高管人员在金融机构没有股份,“三层制衡”就是一句空话,“赔偿”也只能是美好的愿望,案件、风险就不能从内部防范。“三层”有了足够的股份,谁干“好事”,大家就支持,干“坏事”就制约,“三层制衡”就成为自觉自愿、自然而然的事情。“股份质押赔偿”才是决策、经营、监督层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以高管人员持股和赔偿制度为主要内容的风险防范机制,是我们案件专项治理的主要体会,现在黄河银行“用制度管事,用机制管人”的法制化管理体系已初步确立。

剩余索取权的作用在世界上是普遍存在的,而且高管人员持股越多,剩余索取权的激励作用越明显。在美国次贷危机中,股权分散程度与银行受冲击程度密切相关。这次美国金融危机中破产的银行多数是股权分散的银行,股权越分散,受冲击越大、破产越多。而像罗斯柴尔德等家族银行几乎没有受到直接损失。身处金融海啸中心的美国富国银行,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反而收购了美联银行。罗斯柴尔德银行、美联银行为什么没有受到损失,就是因为其股权集中,剩余索取权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些股权分散的贝尔斯登银行、雷曼兄弟银行破产,就是因为剩余索取权弱,反向索取权的约束不足造成的。无论是股权集中还是股权分散,无论是中国企业还是美国企业,其高管人员在行动前一定会进行“成本收益比较”。股权集中的银行高管人员,冒险成本巨大,收益却小,因此对于风险看得更重。股权分散银行的高管人员不是看不出风险,而是在巨大的风险面前,风险是由委托人承担,风险没有发生,代理人大赚一把。于是股权分散的银行高管人员“赚了5亿美元,银行却破产了”的事情发生了。这一现象要从人性规律入手才能得到合理的的解释。

在市场经济初始阶段、职业经理人市场不发达、职业经理人不够成熟的中国来说,尤为重要的是高管人员应当持股而且必须建立“赔罚制度、走人制度、移送制度”。当前的司法环境,赔罚制度是防范案件最为现实、有效的措施。

三、  政策建议

从现行制度这个“屋顶上”入手改革才是解决金融机构案件高发的治本措施。银监会蒋定之副主席2007年在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理(董)事长联席会议上指出“按股份制方向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这是经过多年实践探索出的正确道路。要在明晰产权关系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单个投资者的持股比例。” 2008年蒋定之副主席在中国金融论坛上提出“推进农村金融改革的核心是产权改革。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特别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改革,主要是‘三个稳步推进’,即以稳定县域为基础,稳步推进省联社改革;以产权改造为核心,稳步推进股份化进程;以政策扶持为激励,稳步推进经营机制转换。” 给出了正确的路径和制度改革的方向,给剩余索取权发了许可证。

有什么样的产权结构,就有什么样的经营机制和法人治理。应当将现有金融机构的产权结构、体制机制完全转变为适应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的制度安排上来,这才是治理金融案件和腐败的治本之策。部分商业银行随着外资股权的介入或股票上市,一部分商业银行使得剩余索取权正在转变为推动经营层激励和管理技术变革的动力。农村金融机构也应该建立“剩余索取权和反向索取权”。

综上所述,我们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首先,取消在《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之外的对高管人员持股的所有限制,鼓励代理人(高管人员、员工)持股,制定银行高管人员持股的最低限额,建立“剩余索取权与反向索取权”制度。

其次,建立剩余索取权与赔罚制度相结合的激励约束制度。建立低工资高股份的薪酬制度,高管人员收入分为工资和股份两部分,工资只保证高管人员及其家庭的生活,其余的收入应当全部转为股份,并且将其股份锁定限售,以便建立“反向索取权”制度。在高管人员持股的基础上,建立“赔罚制度、走人制度、移送制度”,从而才能建立“激励有效、约束严格”的内控制度。

第三,银行业要建立高管人员权力与承担风险的能力相适应的规章制度,从高管人员到普通员工,银行不得给没有任何风险承担能力的人授权。